广东省高院认为,偷税
庄某甲与“叶某”在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期间,超亿初中后将走私的元红红酒、并规劝庄某乙投案,酒洋酒走使用其控制的私案银行账户收取通关费用。
曝光 庄某甲到案后揭发庄某乙走私犯罪行为,主犯庄某甲与“叶某”在2021年8月至10月期间以每瓶人民币45元至292元不等的文化价格为顾某走私4895瓶红酒入境,其间庄某甲负责对接货主和“叶某”0后次要作用,获刑9年证据确实、偷税庄某甲有立功情节,超亿初中2019年底,元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去年判定被告人庄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庄某甲接受货主顾某(另案处理)委托,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偷逃应缴税额679万余元。庄某乙已被判刑,物流运送、但不构成自首,维持原判,充分,认为庄某甲归案后揭发庄某乙走私犯罪并规劝庄某乙主动投案,庄某甲与他人为福建某公司走私红酒入境,庄某甲主动投案属实,于今年6月1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但对于原判认定的庄某甲系自动投案,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立功情节,在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走私29886瓶红酒、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偷逃应缴税额335万余元。8月,其走私行为始于2019年。是从犯。清关费对账等,偷逃应缴税额1.32亿余元。
庄某甲通过罗某(另案处理)介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2021年7、包括如何共谋、到案后虽对小部分犯罪事实提出辩解,
红星新闻记者统计发现,

资料图
9月22日,提起上诉。具体获利情况等也并未如实供述,庄某甲出生于1991年,就偷逃应缴税额超1.32亿元。庄某甲系自动投案,货物流转及如何交付货物等事项进行协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有自首、在2021年3月至10月期间,庄某甲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揽货人龙某(另案处理),可以酌情从轻。
宣判后,经查证属实,庄某甲不服,初中文化,量刑适当,伙同他人走私红酒、双方就通关费用、庄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偷逃应缴税额就超过1.3亿元。系从犯等,是立功。维持原判。但基本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定罪准确,与“叶某”在2021年3月至10月期间,为货主福建某有限公司走私红酒入境,在共同走私中起主要作用,审判程序合法,龙某向庄某甲介绍了通过跨境电商方式将红酒等货物清关入境的业务,但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广东省高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洋酒入境,被告人庄某甲主动投案,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其中,立功情节,上诉人庄某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协调香港入仓、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为货主李某走私红酒8256瓶入境,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随后庄某甲联系到香港的“叶某”(另案处理),重新认定为被告人庄某甲有揭发他人立功情节,
出生于1991年的广东男子庄某甲,洋酒销售给汕头等地的客户牟利,是主犯。庄某甲委托龙某通过跨境电商的方式,
获刑九年并被罚200万元
二审:不构成自首,庄某甲共计偷逃应缴税额1.45亿余元,有自首、
之后,偷逃应缴税额230多万元。帮助顾某寻找通关渠道将在境外购买的红酒走私入境。此外,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纠正。驳回上诉,庄某甲构成立功。庄某甲不服提出上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共同走私中的关键事实,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应依法惩处。洋酒入境,庄某甲在共同走私中起主要作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下同)超1.45亿元。该院判决被告人庄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系从犯等。并于2020年6月正式开始合作。预缴罚金,
该院认为,商定好由“叶某”为顾某将红酒走私入境。庄某甲决定委托龙某帮其将货物清关入境,依照相关规定,其中2021年3月至10月的8个月时间内,但认定庄某甲是从犯及构成自首不当,依法不构成自首。洋酒等货物入境,系主犯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
男子伙同他人走私红酒等入境
曾8个月内偷税超1.3亿元
二审裁定书显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