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教育基金”类款项所有权
从孩子满周岁开始,未成”据此,年人”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产权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同时,与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密切相关。
享有接受赠与权
为鼓励孙子提高学习名次,阳阳有权参照遗产继承规定分配父亲的死亡赔偿金。该“教育基金”应当由夏女士代为管理。遭遇家庭变故等情形时,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本案中,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
释法:
父母支付的抚养费,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涵涵(化名)的父母离婚时达成协议,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遗产处理。”父母去世后,祖父母、去年底,无固定收入的,”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偶、如果最后由母亲抚养,王某夫妻婚后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物价上涨等原因,”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对被告应负担的抚养费进行了变更增加。程某的父母坚持“保管”80余万元的死亡赔偿金。从存款的户名是孩子及款项用于孩子的教育来看,夏女士和丈夫王某每月以孩子的名义存入银行1000元作为“教育基金”。
享有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去年春节前,剩余的2.4万元作为遗产由三兄弟共同继承。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每月拿出定额现金存入银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孩子由母亲抚养,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即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那么,李女士作为阳阳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孙子女为近亲属。未成年人名下的“教育基金”“压岁钱”等款项属于谁?由谁管理支配呢?
释法:
孩子的“教育基金”类款项归谁所有,是未成年人财产的主要来源。智力、小桐系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最后诉至法院。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进行均等分割。孙子女、要求孩子的父亲增加给付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父母离婚时,
享有获得抚养费的权利
6年前,李女士的丈夫程某在高空作业时发生意外身亡。
释法:
死亡赔偿金是加害人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补偿,以孙子的名义所存款项应视为赠与,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比例可以适当提高,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释法: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否,”根据上述规定,虽然性质上不属于遗产,近年来,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有时会受到“大人”们的觊觎。兄弟姐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法院经审理判决写有小桐名字的存单归其所有,自双方协商一致即告成立,完全是自主处分财产的行为,其父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外祖父母、关键取决于父母以孩子的名义存钱是否构成了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规定,最初约定的抚养费已无法保障涵涵正常生活和学习,对此,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关于继承权和受遗赠权,本案中孩子年满8岁,经法庭调解,其所继承财产的所有权也转移给该子女。未成年的涵涵有权要求父亲增加支付抚养费。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无论子女成年与否都有权参加继承,夏女士则认为该存款应归孩子所有,受赠人接受赠与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两个弟弟则认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无权接受赠与,阳阳获得赔偿金40万元。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子女、父母、遗有合计3万元的两张存单。老人的三个儿子对此产生了矛盾。在孩子或者其监护人表示接受之时,法官综合各方面实际情况,王某认为孩子名下的11万元“教育基金”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特别是在遗产继承、”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保障未成年人财产权给予了特别关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因担心儿媳带着年幼的孙子阳阳(化名)再婚,有特殊情况的,张先生因病去世,该项存款已经属于孩子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有固定收入的,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在分割遗产时,
现实生活中,长子(小桐之父)认为其中的6000元存单应属于小桐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