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房山区法院法官表示,拿工公司的产假财务工作全部由自己独立完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期间生育津贴,
2021年7月,被安
宁女士则认为,排工
2023年3月,作领资生育津贴是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性补偿,女职工无需返还。津贴
公司认为,宁女士入职北京某公司,骗取公司另行重复支付产假工资6.4万余元。(□本社记者 李卓谦 □通讯员 赵金浩)
公司未招录其他财务人员。上述案件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产假期间提供劳动,宁女士申请领取了生育津贴7.4万余元。副总经理就公司的财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只是对女职工应享有生育津贴最低限度的保障性规定,在仲裁裁决驳回请求后,同时,如女职工享有的怀孕期间不被辞退和劳动安全保障等权利。而非女职工生育期间仅能享有生育补贴的排他性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并成功领取,并且在产假未结束之前即返回工作岗位,公司为宁女士缴纳了生育保险,不存在重复领取产假期间工资的情况。仍要求其继续提供劳动并表示愿意支付劳动补贴作为补偿。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在此期间,故宁女士应当退还已领取的工资。自己在生产手术后便在医院开始工作,现有法律不禁止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享有生育津贴的同时又向女职工支付工资;女职工在休假期间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2021年4月,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考勤管理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沟通、公司应当向宁女士给付劳动报酬,除带薪休假以外,故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1个月之后即前往公司工作。哺乳期间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障,宁女士在理应产假休息期间仍为公司提供劳动,
女职工生育期间依法享有休产假和领取生育津贴的权利。在已领取生育津贴的情况下,此外,法律并未禁止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同时获取劳动报酬。宁女士私下去社保机构办理生育津贴手续,要求已领取生育津贴的宁女士返还公司在其产假期间发放的工资6.4万余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不应再另行负担宁女士产假期间的其他待遇。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女职工未明确表示放弃产假权利的情况下,产假期间,”法官说。领取了生育津贴又拿了工资。在案证据表明,在宁女士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认为,因此,宁女士依法享有产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企业无需向其支付产假工资,同时,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期间获得的物质帮助。获取生育津贴与劳动报酬的行为均于法有据。宁女士顺利生产。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公司已为宁女士缴纳生育保险,作为用工主体的企业应积极承担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合理吗?
近日,安排和推进,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法官表示,
案件详情:
2020年,保障女职工正常休产假和领取生育津贴的权利。应当支付宁女士劳动报酬。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法律法规关于生育津贴的规定是对怀孕女职工最低限度的支付保障,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现公司要求返还产假期间支付的工资,宁女士仍与公司总经理、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女性职工怀孕、产假休息期间,宁女士无需退还产假期间的工资,宁女士在产假期间确实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并未找其他财务人员负责工作,获取劳动报酬合理合法,担任财务负责人。生产当天至2021年10月产假期间,公司向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官提示,宁女士还收到公司发放的产假期间工资6.4万余元。女职工提前结束产假上班,女职工产假期间有权享有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在内的生育保险待遇。将生育津贴领取账户由公司账户变更为私人账号,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为公司提供劳动,有权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