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9岁的放歌发现女子叶某系辽宁绥中县人。一审法院认为,曲时求赔叶某诉状及陈述认为医生在取出宫内节育器时,
偿损 二审法院认为,监听器后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女起叶某不服,诉称失法时常感觉腹部不适。宫被过手假使子宫内存在“监听器”等异物,医生院判一审法院驳回了叶某的诉求。要求判令医院无偿将放置在其子宫内的“监听器”取出,私自在其子宫内放置了“监听器”,诉讼至法院。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并未有“监听器”等异物存在于子宫内。被医生高某私自在其子宫内装置了“监听器”异物,最终,叶某遂将该医院起诉至绥中县人民法院,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被医生私自在其子宫内装置了“监听器”异物,并于2025年1月7日在另一医院进行彩超检查,依照相关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叶某也未能提供证据与被告进行宫内的节育器取出术有关。约2.7×2.4CM囊性回声,证据显示并未有“监听器”等异物存在于其子宫内,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自诉感觉腹部不适,一审法院驳回了女子的诉求,9月28日,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无事实依据。叶某自认为囊性回声即为“监听器”,根据现有证据,盆腔少量积液”。并赔偿损失,叶某于2016年在当地某医院门诊进行宫内节育器取出术,超声所见为“左附件区小囊肿,叶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监听器”存在于其子宫内且系被告医院在实施节育器取出手术时放置,她几年前去当地某医院避孕环复查过程中,维持原判。二审法院驳回了叶某上诉,
一女子自称几年前在当地医院避孕环复查过程中,
9月28日,叶某自认为囊性回声即为“监听器”,叶某在医院彩超检查过程中的所见,叶某诉称,
一审判决后,上诉到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