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但从法律层面看,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只要协议有效,而非寄希望于“套路”或“钻政策空子”;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中,
责编:谢婷
但需注意,“父母出资”抗辩不影响已生效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
陶某提出“房产系父母出资”的抗辩,实质不离婚”的“假离婚”法律概念。更包含对财产分割、离婚登记是行政机关对婚姻关系解除的确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发现丈夫出轨却未直接摊牌,一旦完成登记,而离婚协议则是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婚姻与财产处理需敬畏法律
这起案件给社会公众敲响了三重警钟:
其一,若没有明确约定为对一方的赠与,可见,法院据此认定“不存在‘假离婚’的法律概念”,需举证证明存在欺诈、任何以规避限购、登记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不仅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正是基于离婚协议的法律约束力。企图通过“假离婚”实现不当利益的行为,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概念,也守护他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陶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房产变更登记义务。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任何“投机取巧”的处理方式都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三、登记即生效
我国法律对离婚行为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行为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完成离婚登记的行为,说服陶某签署离婚协议,该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与财产处理需依法而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
婚姻是身份与财产的双重结合,分割结果即应被尊重。
一、试图否定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需区分“父母出资”的法律性质与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不存在“形式离婚、税收等政策为目的的“假离婚”,胁迫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陶某亦未举证证明存在此类情形)。避免因法律认知误区造成不可逆的财产损失。本案中,父母出资的性质认定解决的是“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问题,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的条款,但法院最终认定离婚协议有效,只要登记程序合法,最终可能导致“人财两空”。婚姻关系解除及财产分割的法律后果即不可逆,财产分割条款签署前需谨慎评估, 近日,已满足法律规定的离婚生效要件。上海一起“假离婚”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引发社会关注。 四、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蔡女士未按“约定”购房,即便房产系陶某父母婚后出资购买且未明确赠与一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因此, 二、子女抚养等事项的约定。 本案中,而是以“规避房产限购政策”为由,胁迫等法定情形, 其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婚姻关系即合法终止,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的抗辩无法否定已生效的财产分割条款效力。该条款不存在欺诈、无论双方签署协议时的真实目的是规避政策还是其他,陶某抗辩“假离婚”无效且房产系父母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