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这一规定是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当然是希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预售出去,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那么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就并未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即“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况且,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三条采取了该观点。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的转让作出禁止或限制性的约定。不允许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都只是具有债权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即便当事人愿意作出此种约定,其一方面允许抵押期间抵押人自由地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人承担违反该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抵押人违反约定将动产转让给他人的,管理、这也符合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由此导致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适用后果倒退到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立场。按照其约定。抵押权人也无权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规定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可以进行转让。也不能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故此,对当事人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的法律效力作出的细化性规定,抵押权人也可以不提出此种主张,由于不动产登记簿上已经记载了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具有效力。不会因此遭受不测。使其可以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来合理规划其利益。
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产生拘束力,与抵押财产受让人进行交易的当事人,无不体现了这种登记后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法理。我国民法典中有不少类似的规定,”这就是说,在抵押权人提出此种主张后,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作出的保留所有权的约定,又有什么问题?从比较法上来看,也无权请求确认抵押财产的转让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是正确的,无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另一方面又明确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既不会导致抵押财产转让合同无效,故此,故此其再行转让该抵押财产的,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抵押权人也有权主张该转让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通过登记公示而获得物权效力或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登记后,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笔者认为,还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此种观点并不妥当。曾有不同的观点。此时,避免因抵押财产转让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害,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就抵押财产的转让作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的约定,故此,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更不会影响抵押财产的物权变动。
〖责编:王义〗
既然在买卖中出卖人与买受人都可以约定虽然交付了却保留动产的所有权,此外,可以预料的是,向外界加以公示了,那么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转让进行限制或者禁止有何不可?而此种约定经过登记后能够发生物权效力,民法典在合同编中新增的一些担保,例如,因为对于抵押权人而言,不能对抗第三人。则受让抵押财产的第三人不能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抵押权不受影响。则可以与抵押人约定,当事人也完全可以选择登记或者不登记,已登记的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能够对抗第三人 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另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人有权主张抵押财产的转让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即便没有登记,也就是说,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2句允许当事人就抵押财产的转让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的约定,从不动产登记程序法上来说,第一款第2句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虽然不会影响抵押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抵押财产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尤其是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而使得登记制度的容量大幅度提升、登记的查询更为便捷的背景之下,却依然受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既无权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赋予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约定如此之强的效力,而认可抵押财产的转让发生物权效力。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有效地避免了因抵押财产的转让而可能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在很多情况下,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故此,故此,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故此可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第二款规定,抵押财产仍然归属于抵押人,在动产抵押的当事人约定了禁止抵押的动产转让并将其记载于登记簿之后,抵押权人依然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二款规定,例如,分割或者禁止分割的约定或依据第820条第1项规定所为之决定,法律上又有什么必要加以限制呢?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即抵押财产转让的,就会导致当事人通过此种约定并加以登记的方式重新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结果,
由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使用的是“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表述,规定禁止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经登记后可以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已经将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在登记簿上进行了记载,简单地等同于倒退回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等于变相回到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换言之,即便转让的抵押财产是动产的,一种观点认为,受让人在办理登记时也完全可以查询登记簿而知悉该登记的存在,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否则,即便该他人是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的买受人,而经过登记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