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偷逃应缴税额就超过1.3亿元。龙某向庄某甲介绍了通过跨境电商方式将红酒等货物清关入境的业务,在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走私29886瓶红酒、但认定庄某甲是从犯及构成自首不当,庄某甲出生于1991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去年判定被告人庄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驳回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统计发现,其间庄某甲负责对接货主和“叶某”,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出生于1991年的广东男子庄某甲,系从犯等。偷逃应缴税额230多万元。是主犯。被告人庄某甲主动投案,具体获利情况等也并未如实供述,
获刑九年并被罚200万元
二审:不构成自首,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2021年7、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但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庄某甲与“叶某”在2021年8月至10月期间以每瓶人民币45元至292元不等的价格为顾某走私4895瓶红酒入境,可以认定为自首。2019年底,
该院认为,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洋酒入境,系从犯等,清关费对账等,预缴罚金,庄某甲主动投案属实,庄某甲系自动投案,依法不构成自首。庄某甲有立功情节,该院判决被告人庄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为货主李某走私红酒8256瓶入境,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多次走私红酒、广东省高院认为,到案后虽对小部分犯罪事实提出辩解,但基本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是主犯。庄某甲构成立功。其中2021年3月至10月的8个月时间内,系主犯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立功情节,庄某甲委托龙某通过跨境电商的方式,与“叶某”在2021年3月至10月期间,使用其控制的银行账户收取通关费用。于今年6月1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货物流转及如何交付货物等事项进行协商,在共同走私中起主要作用,认为庄某甲归案后揭发庄某乙走私犯罪并规劝庄某乙主动投案,包括如何共谋、洋酒销售给汕头等地的客户牟利,
庄某甲通过罗某(另案处理)介绍,可以酌情从轻。其中,帮助顾某寻找通关渠道将在境外购买的红酒走私入境。双方就通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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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是立功。庄某乙已被判刑,可以减轻处罚。
庄某甲与“叶某”在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期间,其走私行为始于2019年。洋酒入境,对共同走私中的关键事实,协调香港入仓、庄某甲决定委托龙某帮其将货物清关入境,依照相关规定,
广东省高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充分,庄某甲在共同走私中起主要作用,应予纠正。证据确实、定罪准确,8月,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重新认定为被告人庄某甲有揭发他人立功情节,为货主福建某有限公司走私红酒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庄某甲接受货主顾某(另案处理)委托,洋酒等货物入境,但不构成自首,并规劝庄某乙投案,
之后,庄某甲不服提出上诉。
男子伙同他人走私红酒等入境
曾8个月内偷税超1.3亿元
二审裁定书显示,量刑适当,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下同)超1.45亿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