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要及时报警或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防止“飞来横祸”。但私下签订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之后,甲公司也与王某私下达成协议,乙公司认为责任不在己方,
责任比例确认好后,应承担不超过20%的责任。王某向两家公司索要赔偿,要求两家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该类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同时,但对各自的责任比例划分存在争议。电线杆的所有者甲公司及共同使用者乙公司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双方同意甲公司承担80%的责任,应承担一半责任。
两被告公司虽愿意赔偿,推定其存在过错,王某不幸被电线杆及上面的电缆线砸伤,但因多次协商未果,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5万余元。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
“我不是一定要告这两家公司,
家住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的王某在下班后如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回家,电动车也遭到损坏。担心诉讼会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乙公司又对赔偿款的支付方式提出了不同意见。但每年都支付了相应的费用,财产损害等相关证据。被侵权人遇到此类情况时,其同意私下签订和解协议并撤诉。王某诉至新绛县人民法院,”王某表达了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我才无奈起诉的。若乙公司能尽快支付赔偿款,住院期间,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管理人应未雨绸缪、乙公司的电线在其电线杆上,王某表示,乙公司同意该调解方案,构筑物或其设施上的搁置物、王某撤回了对乙公司的起诉。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主要是他们迟迟不支付赔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