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后,
9月28日,要求被告取出,“近两年我通过手机播放歌曲时发现被放置的是监听器”,二审法院认为,无事实依据。叶某在医院彩超检查过程中的所见,自诉感觉腹部不适,并赔偿损失,被医生私自在其子宫内装置了“监听器”异物,
一女子自称几年前在当地医院避孕环复查过程中,
今年59岁的女子叶某系辽宁绥中县人。叶某自认为囊性回声即为“监听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上诉到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了叶某上诉,叶某诉称,并于2025年1月7日在另一医院进行彩超检查,诉讼至法院。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驳回了女子的诉求,一审法院认为,叶某诉状及陈述认为医生在取出宫内节育器时,叶某自认为囊性回声就是“监听器”,最终,时常感觉腹部不适。叶某也未能提供证据与被告进行宫内的节育器取出术有关。后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被医生高某私自在其子宫内装置了“监听器”异物,叶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监听器”存在于其子宫内且系被告医院在实施节育器取出手术时放置,叶某曾进行过子宫次全切手术,叶某遂将该医院起诉至绥中县人民法院,盆腔少量积液”。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并未有“监听器”等异物存在于子宫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