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和周某(女)系夫妻关系,40万元借款及剩余利息一直未偿还。配偶
代为的借定 法院驳回了原告董某对周某的签名诉请,因建设工程需要,代签借条或者借款合同的,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周某不承担还款责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官表示,2024年12月2日,在此情况下,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2014年6月,并出具书面借条。周某的签字为李某代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但借据上周某签字为李某代签,
夫妻一方以双方的名义借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共同债务应当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所需。夫妻共同债务遵循的一个原则是“共债共签”,董某将李某及周某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
李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李某仅偿还利息15万元,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对此事并不知情,维持原判。也没有证据证明周某对借款有追认的意思表示,董某也未能提供案涉借款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借条中周某的签字为李某代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