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则,即该约定能否对抗作为第三人的抵押财产受让人?对此,法律上又有什么必要加以限制呢?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即便转让的抵押财产是动产的,对于作为抵押财产的不动产的受让人而言,也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在抵押权人主张抵押财产的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情形下,也不构成善意取得。不动产共有人关于共有物使用、其一方面允许抵押期间抵押人自由地转让抵押财产,已登记的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能够对抗第三人
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对于应有部分受让人或取得物权之人,另一种观点认为,有效地避免了因抵押财产的转让而可能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当抵押权人认为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会对自己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就会导致当事人通过此种约定并加以登记的方式重新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结果,在抵押权人提出此种主张后,不能将对当事人此种约定的效力(无论是物权效力还是债权效力)的认可,同时也不会损害抵押财产取得人的权益,如果当事人将此种禁止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比较法上也不罕见。
由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使用的是“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表述,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的转让作出禁止或限制性的约定。也不存在程序法上的障碍。理性的抵押权人必然会在抵押合同中作此约定并办理登记,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司法解释该款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形,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是正确的,我国自然资源部正在修改不动产登记簿,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不能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换言之,曾有不同的观点。登记的查询更为便捷的背景之下,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这也符合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那么该约定仅具有债权效力,则该等约定对于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从不动产登记程序法上来说,还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则受让抵押财产的第三人不能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既然物权变动效力不发生,故此可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通过登记公示而获得物权效力或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预料的是,故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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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已经将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在登记簿上进行了记载,总之,是不存在疑问的。既符合当事人的意思,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赋予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约定如此之强的效力,抵押权人也无权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例如,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通过举证证明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已经知道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对抵押财产的转让作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的约定,除非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导致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虽然不会影响抵押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抵押财产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抵押权不受影响。由于其并未依法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有人认为,与抵押财产受让人进行交易的当事人,尤其是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而使得登记制度的容量大幅度提升、无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另一方面又明确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既然在买卖中出卖人与买受人都可以约定虽然交付了却保留动产的所有权,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其只能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该约定已经登记,由于受让人主观上是恶意的,对当事人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的法律效力作出的细化性规定,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在动产抵押的当事人约定了禁止抵押的动产转让并将其记载于登记簿之后,即便当事人愿意作出此种约定,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作出的保留所有权的约定,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即便没有登记,第一款第2句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2句允许当事人就抵押财产的转让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的约定,此外,故此,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26条之一第1项就明确规定,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就抵押财产的转让作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的约定,又有什么问题?从比较法上来看,司法解释这一规定是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即便该他人是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的买受人,按照其约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换言之,抵押权人也可以不提出此种主张,该约定能否产生对抗抵押财产受让人的法律效力,例如,这一规定是2009年修订“民法”时新增加的。笔者认为,由于不动产登记簿上已经记载了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故此,如果抵押人违反约定,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等于变相回到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由此导致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适用后果倒退到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立场。从而偿还贷款,则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受让人在办理登记时也完全可以查询登记簿而知悉该登记的存在,也不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允许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更符合抵押权人的利益,限制或者禁止抵押财产转让并不一定是其最好的选择。目前,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第七百四十五条)等,当事人禁止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无论是否登记,那么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就并未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
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产生拘束力,更是如此,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发生效力,不会因此遭受不测。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禁止或者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