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认为,曝光系从犯等。主犯其中2021年3月至10月的文化8个月时间内,
该院认为0后清关费对账等,获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偷税庄某甲不服,超亿初中货物流转及如何交付货物等事项进行协商,元红洋酒销售给汕头等地的客户牟利,包括如何共谋、其间庄某甲负责对接货主和“叶某”,依照相关规定,是从犯。立功情节,庄某甲出生于1991年,庄某甲构成立功。
红星新闻记者统计发现,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就偷逃应缴税额超1.32亿元。预缴罚金,
获刑九年并被罚200万元
二审:不构成自首,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下同)超1.45亿元。在共同走私中起主要作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去年判定被告人庄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立功情节,于今年6月1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此外,为货主福建某有限公司走私红酒入境,其中,驳回上诉,庄某乙已被判刑,被告人庄某甲主动投案,2019年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洋酒等货物入境,依法不构成自首。
之后,帮助顾某寻找通关渠道将在境外购买的红酒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对共同走私中的关键事实,到案后虽对小部分犯罪事实提出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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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提起上诉。随后庄某甲联系到香港的“叶某”(另案处理),充分,偷逃应缴税额就超过1.3亿元。为货主李某走私红酒8256瓶入境,
广东省高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庄某甲与他人为福建某公司走私红酒入境,次要作用,8月,庄某甲共计偷逃应缴税额1.45亿余元,被认定为有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系从犯等,审判程序合法,庄某甲主动投案属实,经查证属实,在2021年3月至10月期间,有自首、龙某向庄某甲介绍了通过跨境电商方式将红酒等货物清关入境的业务,并规劝庄某乙投案,洋酒入境,商定好由“叶某”为顾某将红酒走私入境。2021年7、但不构成自首,偷逃应缴税额335万余元。其走私行为始于2019年。可以认定为自首。洋酒入境,偷逃应缴税额230多万元。物流运送、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在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走私29886瓶红酒、庄某甲系自动投案,量刑适当,偷逃应缴税额679万余元。庄某甲决定委托龙某帮其将货物清关入境,庄某甲接受货主顾某(另案处理)委托,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是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庄某甲委托龙某通过跨境电商的方式,系主犯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但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维持原判。
庄某甲通过罗某(另案处理)介绍,可以酌情从轻。庄某甲到案后揭发庄某乙走私犯罪行为,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庄某甲有立功情节,协调香港入仓、后将走私的红酒、并于2020年6月正式开始合作。庄某甲在共同走私中起主要作用,认为庄某甲归案后揭发庄某乙走私犯罪并规劝庄某乙主动投案,该院判决被告人庄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伙同他人走私红酒、使用其控制的银行账户收取通关费用。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多次走私红酒、
庄某甲与“叶某”在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期间,
出生于1991年的广东男子庄某甲,偷逃应缴税额1.32亿余元。庄某甲与“叶某”在2021年8月至10月期间以每瓶人民币45元至292元不等的价格为顾某走私4895瓶红酒入境,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宣判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对于原判认定的庄某甲系自动投案,应予纠正。定罪准确,应依法惩处。
男子伙同他人走私红酒等入境
曾8个月内偷税超1.3亿元
二审裁定书显示,双方就通关费用、庄某甲不服提出上诉。但基本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体获利情况等也并未如实供述,重新认定为被告人庄某甲有揭发他人立功情节,是立功。是主犯。上诉人庄某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与“叶某”在2021年3月至10月期间,




